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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保学院社团管理部规章制度
发布者:植保学院
发布时间:13-10-09
浏览次数:184

    植保学院社团管理委员会在植保学院团委学生会的领导下,统筹安排社团活动,把同学们组织起来,有领导,有计划地开展第二课堂活动,以促进同学们全面素质的提高,为同学们的成材创造条件。

 

为加强对植保社团的管理,实现学生社团发展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学生社团的积极作用,根据《港澳台论坛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并结合植保学院社团发展的实际,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在共同兴趣爱好基础上,资源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校园群众组织,不属于任何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 。本文中所指学生社团为我院学生发起成立和参加的,有一定活动主旨的,为学校和学生服务的学生团体。

    第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理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学生社团在院团委的统一领导下和社团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活动,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为社团管理委员会。社团管理委员会根据学院团委的指导,履行协调、沟通和为社团服务的职能。

    第四条    学生社团一律平等,它们之间的工作关系由社团管理委员会进行协调。

    第五条    禁止任何个人或个人以社团名义在校内开展活动,禁止未经批准和已经注销、解散的社团开展活动。

第二章 社团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全院学生社团的监督、协调、服务工作,组织和指导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受团委委托行使社团管理职能。

    第七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的宗旨概括为“科学规划、携手共进”。

    第八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各一名,社团管理委员会干事应有较好的学生社团活动经历,在经过考核考察后,由民主评议或选举产生。                 

社团的成立

    第九条   发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至少有五名本院学生共同发起。社团第一发起人应有一定的组织活动经验。社团发起人学习成绩合格,学有余力,无不良表现,未受过任何处分;其中主要发起人不得少于3人;

    (二) 成员均为本校学生;

    (三) 完成章程的制定等准备工作,章程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及其它;

    (四) 确实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

    (五) 至少有一名指导老师。经社团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外指导老师,但社团成立后必须聘请至少一名本校教师为指导教师。

    第十条   社团发起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 思想觉悟高,政治上进心强,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注重理论学习;

    (二) 必须是具有港澳台论坛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三) 富有社团工作热情,具有半年以上社团工作经验,具有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集体观念和大局意识;

    (四) 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现象,综合测评前20名;

    (五) 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团结同学,在班级中有较高的威信。

    社团递交成立申请书后,两周之内社团管理委员会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以下手续:

    (一) 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章程、机构设置、社团负责人简历及拟聘请的指导教师简介等);

    (二) 院团委和社团管理委员会根据基础材料进行初审;

    (三) 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社团管理委员会领取并填写《港澳台论坛植保学院社团登记注册表》及《港澳台论坛植保学院社团负责人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四) 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认无误后予以批复;

    (五) 对学生社团的成立,须会同校内其他部门共同审批的,由社团管理委员会送交校内其他部门。

     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的社团应在审批后一周内,以公示或公开会议的形式正式宣布成立。

     第十三条   社团成立之初,社团负责人从发起人中选举并经院团委同意,由社团管理委员会认可产生。

第三章    社团组织

    第十四条   社团组织必须有严格的规章制度,必须有严明的组织性、纪律性,不能与国家的法令或学校的规章制度相违背。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由社团推荐,经社团管理委员会考察,大多数社团成员同意,由社团管理委员会予以聘任。被校团委聘用的学生社团负责人享有在综合评测中加分权。

    第十六条   社团组织负责人除对本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外,还应对社团的工作成效、成员表现、社团公物等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干部每年要进行定期改选。社团负责人换届改选须由社团提出,报社团管理委员会登记,经批准后在社团管理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社团负责人的任期一般以一学年为期限,社团会长及团支书由大三或大三以上年级同学担任,部门负责人由大二或大二以上年级同学担任,未经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章程、财务制度、会员名单、社团登记表等资料由社团管理委员会每学年统一建档保存。

    第十九条   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但须经院团委批准,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社团若有以下行为:

    (一) 未经登记或逾期未注册且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者;

    (二) 登记、注册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者;

    (三) 开展活动内容与申请、申报不符者;

    (四) 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及其协会章程活动者;

    (五) 从事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者;

    (六) 财物管理混乱或非法参与经济活动者;

    (七) 侵吞协会财物,挪用协会经费者;

    (八) 聚众闹事、非法集会、随意张贴大小字报者;

    (九) 其他违纪违法行为。

    社团管理委员会将对社团负责人和主要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根据或比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校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管理委员会对社团干部实行量化考核评比制度。详见《社团量化管理制度》,对工作态度端正、成绩突出的社团干部,由院团委给予表彰,并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社团名称必须符合社团的自身特点,体现社团宗旨,有一定内涵,不得使用有损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及与其他社团相同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组织机构由社团自行设置,社团组成人员情况须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团在征得院团委和社团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聘请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的专家,学者或老师担任指导老师,顾问或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凡具港澳台论坛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可根号局自己的兴趣爱好加入某一正式注册的社团,社团正式纳新安排在每学年下学期开学第三周由社团管理委员会组织安排统一进行。

第四章     社团成员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社团的章程,经考察合格或其他方式选拔并登记注册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成员。

    第二十七条   社团成员可加入其他社团,但原则上不超过三个社团。

    第二十八条   社团成员具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项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享有社团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的权利,对社团干部的监督权利;

    (四)社团成员享有的其它合法权利。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的义务:

    (一) 积极参加本社团的活动,及时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

    (二) 发挥自己的特长,帮助同学,奉献社会;

    (三) 按时交纳会费,确有特殊困难,经社团理事研究也可免交会费,但必须对全体会员明示;

    (四) 有自觉维护本社团声誉的义务。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有退会的自由。但必须向社团理事团递交退会理由和申请,并到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规违纪的会员,由该社团理事团报有关部门同意后通报除名,并及时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社团每年都进行一次换届,纳新,调整社团干部组成,修改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三条   各社团负责人的产生,原则上由选举产生,并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公示后予以聘任。

    第三十四条   社团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一定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未受任何处分;

    (二) 具有半年以上社团工作经历,熟悉社团性质任务和工作;

    (三) 具有为社团工作的热情和愿望,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交际能力,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本社团发展做出贡献;

    (四) 综合测评必须在本班前20名,且没有不及格现象;

    (五) 只能在一个社团内担任社团干部。

    (六)会长、团支书卸任换届时间须为其大三下学期纳新结束后,其他骨干为大二下学期。

第五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五条   社团在每学期初应按时提交活动计划和工作意见,报社团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六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并实行申请,审批,考核制度

    (一) 各社团在活动举办前一周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及相关的材料,并填写《港澳台论坛学生社团活动申请表》

    (二) 在活动结束后三天内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活动总结表》

    (三) 在活动开展期间,社团管理委员会会派专人进行考核,其结果为作为评优依据

    第三十七条   社团活动要积极有序的开展,并如实填写活动记录,社团活动记录,于每学期末汇总报到社团管理委员会 ,作为工作考核的参考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可以独立开展活动,也可联合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可以申办、主办、承办或协办校内学生活动。

    第三十九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的收费,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四十条    社团活动应安排在适当的时间进行,不得干扰正常的教学秩序。社团活动不得影响党,团等组织活动。当社团活动与校,院活动冲突时应以校及各院部活动为主。

    第四十一条    未经社团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个人无权代表社团参加任何活动,任何人不得以社团名义 ,举办或参加违背社团宗旨的不正当活动,否则将视情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社团开展活动时,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要照价赔偿

    第四十三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社团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需提前一周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单位,讲座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和主要负责人,必要时要出示其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

    (二) 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申请社团负责维持,报告内容与申请不符者,后果由社团及组织者承担

    (三) 活动结束后,由组织者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四)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社团名义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四十四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集会和活动 ,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社团举办室外大型群众性集会或活动,须在一周前向院团为和社团管理委员会申请

    (二) 申请应说明集会的目的,内容,方式,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等

    (三) 社团和活动组织者要对集会的秩序,安全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五条   社员张贴物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 社团的所有张贴物应向社团管理委员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张贴,并加贴港澳台论坛宣传管理标签

    (二) 张贴物应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必须署社团正式名称

    (三) 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和纯商业性的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四)未经院团委许可,不得擅自开展以下活动:

    1、校外交流活动;

    2、和社会团体或企业合作开展活动;

    3、以校外团体代理等身份在校内开展活动;

    4、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各种活动等。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四十六条   社团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包括社团章程,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会议登记表,工作计划与总结,规章制度,活动记录,照片资料等),各社团应指定专人负责整理,每学期末整理并上交社团管理委员会 ,由社团管理委员会同意整理,存档。

    第四十七条    各社团实行积分考核制,每学期初各社团的基分100分,学期中根据各社团活动方案上交时间以及其他事宜的处理情况予以加减分,学期末作为社团评比及成员加分的依据,详情参照《植保学院学生社团量化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每学期开学后各社团要到社团管理委员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同时社团管理委员会也将根据学生在社团活动中的表现对个人综合测评加分情况给予审核评定,开出加分证明。

    第四十九条   每学期初各社团负责人及社团成员可自愿填写社团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申请表,对有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社团管理委员会将上报院团委进行表彰,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五十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社团负责人及其他有责任的社团成员,由社团管理委员会视其清洁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错误者,将上报院团委进行处分。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及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总之,章程相违背

    (三)不接受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严重违反校纪,法律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以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财务

    第五十二条   学生社团经费来源为学院团委拨款、系部拨款、会员费、社会资助、捐赠及其它合法收入等,经费使用和管理须遵守社团中心《财务制度》。为资助单位所作的宣传计划要经院团委批准,在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

    第五十三条   各学生社团须安排专人管理社团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建立清晰的财务收支帐目和财务管理制度,社团管理委员会每学期对社团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五十四条   社团活动前,应列出经费预算填写社团活动预算表,活动结束后会长和经手人持相关收据和发票到相关部门报销,并填写社团活动经费帐目表。

    第五十五条   会员从加入协会到退会只需交纳一次会费,会费的收取由各社团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收取,建议5元/人,并将总会费的50%上交社团管理委员会进行统一安排。

    第五十六条   因活动需要购买的设备,应记入该社团固定资产项目,并包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社团换届时,各社团根据备案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的移交。社团固定资产和财务记录不能有任何差错,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社团更名、解散及合并

    第五十七条   社团更改名称和活动内容的,须向社团管理委员会递交申请报告,注明更改理由,并重新填写《港澳台论坛社团成立申请表》,经院团委和社团管理委员会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八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社团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九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社团管理委员会报请院团委南校区学生管理部同意后可以将其解散:

    1、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2、严重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3、成员人数不足十人;

    4、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5、盗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6、社团出现其他应予解散的情形。

    第六十条   社团根据自身的需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向社团管理委员会提交社团合并申请,申请合并理由,并重新填写社团成立申请表。社团管理委员会上报院团委审核通过后,予以公示。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非社团人员如有组织或举办活动意向,可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团委批准后,在社团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由社团管理委员会负责活动的监督和考核,并在年终视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港澳台论坛内一切正式注册的学生社团。

    第六十三条   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港澳台论坛社团管理委员会。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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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论坛社团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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